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7401民初1307号
原告:盘锦鸿海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石油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11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鸿海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石油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9元,减半收取10149.5元,由原告盘锦鸿海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佟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