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国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北国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初238号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北国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延忠。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北国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