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兴满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宝鸡兴满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17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8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芮杨,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路兵,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宝鸡兴满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文德中学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GL8E8Y。

法定代表人:马均良,任执行董事。

原告**和诉被告宝鸡兴满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622.9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承包了宝鸡市供电局的项目工程,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2019年7月24日,原告**和驾驶农用三轮车给工地拉运混凝土浇筑铁塔底座途中车辆侧翻受伤。被送往宝鸡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20日,被告宝鸡兴满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并注册登记。原告受伤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原告受伤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