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408号
原告:张海林,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莹,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14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军。
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李国于、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海林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对被告李国于、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国于负担。
审 判 员 张绍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思晓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