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3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5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