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411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于、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于、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