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于、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693号 原告:**于,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于与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磊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