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3693号
原告:**于,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于与被告青海巨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磊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