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民初1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办事处***村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办事处***村43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与被告滨州**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7元,申请费22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