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2120号
原告:武汉弗里曼路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XM065。
法定代表人:柴承新。
被告: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码:9137088176365135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弗里曼路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弗里曼路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武汉弗里曼路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仍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弗里曼路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