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4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63651354N。
法定代表人:刘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近,山东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承包施工工程瑕疵缺陷部分进行了维修,并产生了实际费用,对于维修费用应当在查清双方过错的基础上予以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7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金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明旭
书 记 员 刘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