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342-1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昶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德,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72976.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2020)鲁0829财保189号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账号为37×××79内的存款472976.2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