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63651354N。
法定代表人:刘成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北侧华耀商贸物流园B座1区仓库西20号仓储房地产(面积为624.72平方米,评估价为2234815元),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3日委托淘宝网司法网络进行拍卖。现按照申请人提交拍卖申请进行一拍、二拍公开司法拍卖,该房屋因无人竞拍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流拍价1251496.4元接受该房产,申请执行人***补缴剩余差价133837.59元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北侧华耀商贸物流园B座1区仓库西20号仓储房地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昶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北侧华耀商贸物流园B座1区仓库西20号仓储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身份号码:3708291969********)名下。
三、申请人***(身份号码:3708291969********)在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吴爱民
审判员 徐汝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