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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846号
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A6T5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云山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江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7MH9Q5Y,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52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江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被告赣州江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一次性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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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江河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4元,原告赣州市盛联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