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3846号
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0467255W,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9223X,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