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9205号
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海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经查,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其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亦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