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55W。
法定代表人: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6日生,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33342元,并负担执行费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82执7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