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基隆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静。

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419781。

法定代表人:徐成杰。

申请执行人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896325.33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成杰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振达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