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2875号
原告:***,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43893604Y。
法定代表人:赵宏,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多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