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4099号 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43893604Y。 住所地: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5********,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3.68元,减半收取1776.84元,由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