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3950号
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43893604Y。
住所地: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
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