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3950号 原告: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43893604Y。 住所地: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包头生态工业(铝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 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