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2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009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尹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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