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6387号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31397540E。
法定代表人:林岸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9695L。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7770。
法定代表人:叶向阳。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6.16元(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晓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