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79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3139754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话夜游(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3层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8Q8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话夜游(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3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此外,本院已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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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