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2321号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2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18号1幢1梯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福建通联照明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计2514元,由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