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

云南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841号
原告:云南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委托代理人:罗明娅,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道桥技术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262号云路中心D幢7-8层
法定代表人:熊世银
委托代理人:冯洋,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道桥技术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11月12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原告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云南**道桥基数工程公司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为其承揽加工制作安装了28条公路的道路交通标志牌、钢结构、表现等交通设施,承揽加工劳务费的结算总价为2927600.74元,被告云南**道桥基数工程公司已支付款项1725000元,尚欠劳务费1202600.74元及垫付款80000元,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2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原告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云南**道桥基数工程公司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为其承揽加工制作安装了28条公路的道路交通标志牌、钢结构、表现等交通设施,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涉及多份承揽合同,原告称该承揽合同无书面合同,均系口头合同,庭审中,被告对原告陈述双方就涉案款项系涉及多份口头承揽合同的数量予以认可。涉及多份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涉及的合同履行地点、金额、时间均不相同,双方对此并未作过统一结算,故就涉案款项涉及多个独立的合同,应分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云南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14元退还原告云南**道桥技术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