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大同市正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正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隧道二处宿舍9707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同市正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茂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正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大同市正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