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62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展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滨州展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62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636.79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主张在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执1329号案件中对二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请求进行抵销;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抵销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执11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