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188号
原告:甘肃***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929096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站怡水园小区西侧3号楼2层201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705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710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