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5501号 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白塔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4343Q。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705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人民公园综合楼3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944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技术员。 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需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是否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以及考虑是否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后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反诉状。2021年8月4日,原、被告共同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书一份,以“双方需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一步结算,且双方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后,本院予以准许。后因双方协调未果,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再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2元,减半收取7391元,由原告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391元。 审判员 孙  秀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