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82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7054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