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82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7054N。
原告**与被告**、大景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