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3129号
原告: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中厨**综合厂房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174413。
法定代表人:陈有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杰,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雪峰,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白爱平,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峰、白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0】526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何雪峰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先行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6037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本院作为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