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陈有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惠工路交汇长春东北亚国际采购中心A2栋。
法定代表人:王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玉玉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胡绍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