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05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11层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1744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93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元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93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