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4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0582357261。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5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死亡。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5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