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3557号 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05823572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力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清华街6号1幢2层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484984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和解基础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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