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521行初22号
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0582357261,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5632946639,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审判长 黄咏生
审判员 ***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