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4民初16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宾**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宾**建筑有限公司就同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服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20]121号仲裁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立案的案号为(2021)川1524民初159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与宜宾**建筑有限公司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宜宾**建筑有限公司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524民初159号)并案审理,终结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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