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新福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福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303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福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福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840元。随州市福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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