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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锦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440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1号楼东3单元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阎继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锦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锦格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