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茌平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茌平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茌平县海达家电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