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瓷都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升博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瓷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升博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92302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升博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中升融合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中升博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F×××××的汽车,经委托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代为前往德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经查,德阳市车管所无上述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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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