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四*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物流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01执231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53565888D)持有的四*汇津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0038119N)120万元股份,占比24%;冻结被执行人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53565888D)持有的四*汇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000033X1)120万元股份,占比6%。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遂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由本院另案处置后无财产可供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10200元及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40781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3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伟******
审判员何开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