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少成路25号1栋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0105民初257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合同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系支付货币(支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