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6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5号1栋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蒂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35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吕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