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飞电梯有限公司

清远市时尚都市业主委员会与***、广东腾飞电梯有限公司、*家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民初7209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时尚都市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主要负责人:何昆,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四荣,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东腾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总经理。
第三人:*家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第三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誠,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军,男,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亭,女,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职员。
原告清远市时尚都市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时尚都市业委会)与被告***、广东腾飞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第三人*家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时尚都市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57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55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3月4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利息为50523.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清远市时尚都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由清远市长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开发。2011年6月23日,长龙公司与东芝公司就时尚都市的电梯销售及安装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编号:GAll1228A)以及《电梯安装合同》(编号:GA111228B)。双方签订合同后,东芝公司将该小区的电梯安装业务委托给被告腾飞公司,腾飞公司派出安装人员,由被告***领队,完成时尚都市电梯安装。后来长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楼盘烂尾,尚欠东芝公司安装费155700元和电梯款243940元。东芝公司和腾飞公司据此没有交付电梯使用权,致使时尚都市小区居民无法及时入住。在此情形下,原告(当时尚处于筹建阶段,2015年2月完成备案手续)组织了小区居民告知了当时情形,经协商后决定先由小区居民众筹155700元,经由第三人*家强将垫付的安装费155700元汇至腾飞公司指定的***的账号,以便电梯能交付使用,为此长龙公司、腾飞公司、***签订了《清远时尚都市电梯设备安装尾款付款协议》。原告在2014年3月4日通过第三人*家强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被告***个人账户。直至最近原告才得知,东芝公司起诉长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东芝公司主张未收到原告支付的155700元电梯安装费,生效的(2016)粤1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也确认了以上东芝公司没有收到155700元电梯安装费的事实。
以上,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与权益,依据《民法总则》第92条之规定,其收取的安装费用完全构成不当得利。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龙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家强与腾飞公司为见证方,三方于2014年3月4日签订了《清远时尚都市电梯设备安装尾款付款协议》,同日,*家强通过银行转账代长龙公司支付给***电梯安装费155700元。时尚都市业委会既不是上述合同的签订方,亦不是电梯安装费的付款方,时尚都市业委会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市时尚都市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健球
人民陪审员  莫惠轲
人民陪审员  林啟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