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735号
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10层10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魏俊,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悦静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735号
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10层10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魏俊,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绱扬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强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