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12月15日生,四平市司法局退休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九州四期金地华章小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吉03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