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民初70号
原告: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素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新,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兰,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荆凯,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77年5月2日出生。
第三人:荆雪薇,女,199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平市。
第三人:王苗苗,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梨树县。
第三人:王丽娜,女,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天一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凯、荆雪薇、王苗苗、王丽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致本案暂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贺庆华
审 判 员  刘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兴琪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