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2980号
原告:河北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经济开发区1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区丰泽五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牟天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不符合应当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或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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